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辦理聘任人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組織調整涉及之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應於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核作業。 二、各機關考核作業未能依限辦理時,應由其主要業務承受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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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