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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第10條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0條
依本條例
第十七條
規定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補償金之人員,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原補償金繳回原補償機關。但其所領之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之意旨。並由補償機關將已領取補償金原因及金額,書面通知原承保機關(保險人)加註存檔,俟其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由承保機關(保險人)代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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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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