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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9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組織調整涉及之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應於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績(成)核定作業,考績(成)案函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敘明考績機關及考績核定機關組織調整後之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考績(成)案經銓敘審定後,應由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轉知受考人新職機關核發考績(成)通知書及考績(成)獎金。 二、各機關考績(成)案未能依限辦理時,應由其主要業務承受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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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