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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第1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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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3條本所設下列課、室:一、製造業課。二、營造業課。三、綜合業課。四、職業衛生課。五、危險性機械及…第4條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第5條營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一、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二、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第6條綜合業課掌理下列事項:一、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二、不屬製造業、…第7條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職業衛生之檢查。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三、農藥製造場所或…第8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第9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出納及財產管理。二、文書及檔案管理三、庶務及為民服務。四、其他不屬於…第10條本所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11條本所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2條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3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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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