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28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8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之來源及限制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且其競賽成績 應達六十分以上。 二、教育主管機關推薦當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 名。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當於全國技能競賽一個職類時,二個職類以 各推薦二名、三個職類以各推薦一名為限。 分區技能競賽之各職類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推薦者 ,始能報名參加,並不得於推薦後再申請更改提名單位。但因畢業或離職 者,目前就讀學校及服務單位,可申請為共同提名單位。提名單位包括機 關、學校及其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號及職業訓練機構。 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加時,團隊成員應未曾於全國技能競賽中獲得 前三名,組合名單一經報名,不得申請變更。 第一項推薦名額,本會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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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