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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5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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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第3條委員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第4條委員會議除行使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權外,並得將上級交議或其他有關勞工重要事項提會討論。第6條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第7條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8條左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一、本會主任秘書、技監、參事、處長及室主任。二、其他經指定或邀請之人…第9條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次序編列之:一、報告事項。(一)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二)…第10條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及列席…第11條委員會議出席及列席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第12條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會議紀錄切實執行,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第13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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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