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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中心設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主持,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其 出席人員如左: 一、主任、技正、秘書。 二、課長、室主任、股長。 三、主任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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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