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 第18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中心每年召開職業訓練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檢討會。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