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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準則規範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的組織、任務和權責,以提升就業服務效率,促進勞工就業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5・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特設各就業服務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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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就業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之登記及推介就業。 二、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 三、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 四、特定對象、青少年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等雇主服務。 六、職業輔導及就業之諮詢。 七、就業後之追蹤及輔導工作。 八、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發布、宣導及職業分析。 九、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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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就業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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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就業服務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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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就業服務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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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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