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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5條

委員會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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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第3條委員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第3-1條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第4條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一、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二、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第6條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第7條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8條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室主管。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第9條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於開會前一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一、報告事項:(一)上次委員會…第10條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議程。如遇緊急事件,得於開會時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第11條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及列…第12條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第13條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會議紀錄切實執行,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第14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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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