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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 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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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
第3條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
第5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7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第8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第9條
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本會法規之資料。
第10條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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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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