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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規 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 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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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