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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規範文化園區管理局的組織、業務、權責及會議等事項,以達成有效推動原住民族文化保育及園區經營管理的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1-15・共 2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 編章目錄(6 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 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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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業務之處理,除法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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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各組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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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本局分設三組,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展示表演組: (一) 原住民族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典藏及展示事項。 (二) 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工藝、民俗活動及其藝術之研究、編纂及策 劃演出事項。 (三) 原住民族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藝術及工藝技術展示事項。 (五) 各展示館與展品之維護、管理及營運事項。 (六) 國內外文化與歌舞之展示、表演、評量及交流事項。 (七) 與相關機關共同舉辦展演活動之聯繫、協調及促進事項。 (八) 原住民族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九) 新增展館籌劃及執行事項。 (十) 協助鄰近部落文化產業推展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展示表演事項。 二、教育推廣組: (一) 原住民族傳統工藝技術及樂舞人才訓練事項。 (二) 原住民族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三) 原住民族學術研究及交流事項。 (四) 園區遊客導覽、行為調查及解說服務事項。 (五) 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資訊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六) 影音與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及資訊服務事項。 (七) 教育文化推廣研習事項。 (八) 各項刊物與教育活動教材之編輯及出版事項。 (九) 文化志工之召募、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教務推廣事項。 三、行政組: (一) 施政計畫及業務工作報告之彙整編擬事項。 (二) 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公文之收發及繕校事項。 (四) 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項。 (五) 文書處理及公文改革之規劃研擬事項。 (六) 檔案管理及研究改進事項。 (七) 主管會報、擴大業務會報等重要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八) 機要文書、密電與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九) 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事項。 (十) 款項出納及票據保管事項。 (十一) 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二) 公物車輛與油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三) 辦公處所、員工宿舍與其他相關設施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四) 會議場所管理及各項典禮儀式之佈置事項。 (十五) 司機、技工、工友與社會役人員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十六) 國會聯繫、服務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十七) 新聞處理、聯繫及記者會安排事項。 (十八) 外賓拜會訪問之接待事項。 (十九) 園區保全、勞務委外及員工合作社管理事項。 (二十) 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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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議事項。 二、本局人才儲備、人力規劃、工作簡化及行政效能增進之擬議事項。 三、本局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登記之擬議事項。 四、本局職員差假、勤惰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五、本局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案件之擬議事項。 六、本局職員薪給、待遇、各項補助、福利互助及輔建住宅貸款之核議事 項。 七、本局員工社團、文康與相關活動之擬議及籌辦事項。 八、本局職員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核議事項。 九、本局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核議事項。 十、本局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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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預 (概) 算之編製及分配執行事項。 二、本局財務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三、本局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訂約、 驗收、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四、本局經費支付及預備金動支之處理、帳目核對及公款支付時限查核事 項。 五、本局原始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本局各項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事項。 七、本局決算之編製事項。 八、本局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纂事項。 九、本局會計資訊系統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局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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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第 7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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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局長不在局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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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各該組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七、各該組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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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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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實施分層負責,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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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組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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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各組處理事務涉及其他組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 陳由局長或主任秘書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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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 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 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 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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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前項職務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頒及會頒規定辦理外,並得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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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議
第 16 條
本局諮詢委員會議,由局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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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局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必要時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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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局每三個月舉行擴大業務會報一次,由局長主持,全體員工一律出席, 必要時得指定相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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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第 19 條
本局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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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局職員對於機密文件之處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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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本局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局辦公,並應親自簽到、退或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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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本局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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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規 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 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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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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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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