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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本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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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