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 第14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局各單位處理業務,如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或副局長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