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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 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 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 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 五、前四款調查、評估及建議報告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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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