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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一、本會四人至五人。 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四人至五人。 三、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一人至二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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