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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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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