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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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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