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之繼續任用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繼續任用人員於本院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原機關之職務等級相當。 為應業務需要,本院主管、副主管職務得由具相當等級之繼續任用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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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