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院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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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