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聘請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二、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五、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 六、核子設施所在地之縣 (市) 長。 七、專家學者。 前項第七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