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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聘請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二、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五、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 六、核子設施所在地之縣 (市) 長。 七、專家學者。 前項第七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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