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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評估委員會的組織、任務和運作程序,目的是落實核能與輻射安全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12-2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
第十六條
之規定設 環境評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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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核子設施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核子設施環境保護規範及指引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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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聘請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二、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五、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 六、核子設施所在地之縣 (市) 長。 七、專家學者。 前項第七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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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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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會議,於業務需要時,由召集人召開之,並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主席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相推選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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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由各委員參加,並得聘請本委員會以 外之專家學者研究有關專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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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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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指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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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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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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