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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本中心設放射化學分析組、輻射偵測技術組、北部工作站、秘書室、並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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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