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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3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其他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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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