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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6條

輻射偵測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監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 二、環境試樣中阿伐、貝他及加馬等放射活度之度量事項。 三、體內、體外輻射劑量之度量事項。 四、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五、核設施環境輻射自動監測計畫之規劃、協調、聯繫及推行等事項。 六、核子意外事故及環境輻射異常情形之偵測分析及評估事項。 七、環境輻射監測數據之蒐集及管理等事項。 八、輻射偵測儀器之校正與維護。 九、環境輻射偵測數據網路系統及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建立及推行等事項。 十、本中心資訊系統規劃及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一、本中心各項儀器之品質管制事項。 十二、本中心密封射源之購置、操作及管理事項。 十三、有關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與發展等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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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