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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7條

北部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進行北部地區環境試樣之取樣、前處理及放射性分析等事項。 二、環境輻射監測網北部分監測系統之操作及管理等事項。 三、北部地區環境偵測相關儀器設施之校正、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四、北部地區環境輻射異常之偶發事件處理、協調、聯繫等事項。 五、北部地區有關宣導溝通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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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