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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文、管制、稽催及繕打、校對事項。 二、檔案文件之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公產公物之登記、保管及調配事項。 五、有關購置、訂製與變賣財物及建築、修繕、招標、驗收之辦理事項。 六、技工、工友、駕駛之僱用、訓練、調配、考核、獎懲、退職等管理事項。 七、環境衛生、車輛維護及消防設施等管理事項。 八、現金、票據、存款、借據等案件之收支、保管及移轉事項。 九、現金出納帳、國庫銀行往來帳之登記、結算事項。 十、各項服務收入之保管、解繳事項。 十一、員工薪津、差旅費、加班費等發放事項。 十二、現金表冊之編造事項。 十三、外匯業務結報事項。 十四、公務出國證照手續之辦理事項。 十五、宿舍(含招待所)管理事項。 十六、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繳交事項。 十七、勞工保險事項。 十八、行政管理經費之編列及管制事項。 十九、一般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暨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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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