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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15條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公立學校未納入銓敘職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 前項人員應報本院核派者,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執行情形,應以 副本陳報本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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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