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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第2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或
第七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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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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