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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第3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訴願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受理訴願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訴願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受理訴願機關無相關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以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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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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