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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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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