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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1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以七人至二十一人擇定一單數之董事組成之,設有監察 人者,監察人以三人至五人組成之。董事、監察人名額中應各有三分之一 以上具有從事科技事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超過十五人以上 者,應置常務董事五人;監察人超過三人以上者,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 董事、監察人之變更或任期屆滿後之改選、改派,均應報經本會核備後, 始得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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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