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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5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最多 之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如因故無法產生主席時,由本會指派董事 一人召集之。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 前改選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集之。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 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 集之通知時,得由請求之董事或監察人報經本會核備,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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