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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其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送本會備查。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若有特殊理由,得以委託書委請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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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