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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1條

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合於下列之規定,經本會專案許可後,得投資相關 聯事業: 一、捐助章程明訂得投資者。 二、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其業務相關聯,並符合有關法令者。 三、投資收益供財團法人業務使用者。 財團法人經本會專案許可,投資相關聯事業者,本會得限定其投資總額。 前項投資總額變更者,應事先經本會專案許可,投資相關聯事業者,其出 資額或投資股份變更,應事先經本會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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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