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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6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本會得限期命其改善 ;逾期不為改善或改善無效時,本會得依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選派新任董事 補足原任期,進行改善,或申請法院變更其組織,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經本會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 其職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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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