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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高級 人員中提名,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 (派) 兼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 聘 (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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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