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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家科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委員會有效推動科學技術法規的制定、修訂及相關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3-01・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 例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法規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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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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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 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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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高級 人員中提名,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 (派) 兼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 聘 (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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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員額內派充 (兼)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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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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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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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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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法規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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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本會法 規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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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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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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