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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2條

凡本中心研究完成之儀器及建立之專門技術或專利,經評定認具推廣價值 者,除專利之讓與應依專利法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予以推廣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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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