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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20條

製作完成後,應於成品或其說明書上,加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 儀器發展中心技術指導」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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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