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 第21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21條

成品銷售時,應按其營業額比率,捐贈本中心,轉繳作為國家科學發展基 金,其比率另以合約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