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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5條

凡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經立案登記之私立學校、公司、 工廠、社團、財團,均得依本準則之規定向本中心申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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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