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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6條

凡依本準則申請案件,均應經本中心審查,本中心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 查核申請者之業務狀況,並得進行實地調查,申請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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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