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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8條

申請案經核准後,除以試製成品供應者外,應衝量本中心設備及人力工作 能量,議定數量及期限,以委託代製方式簽訂合約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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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