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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7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中心申請提供研製成品。 一、教育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為供教學及實驗之用者。 二、國防機構為供國防之用者。 三、為供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促進廢物利用或 改良製造方法等研究發展實驗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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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