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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出。 二、改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環境支出。 三、推動及補助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支出。 四、科學技術之大眾教育及推廣支出。 五、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支出。 六、推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 七、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 八、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之管理及移轉支出。 九、投資重要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融資研究機構從事建構或提升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 十一、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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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