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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應遵守有關法令及捐助章程訂定之目的及管 理方法,以處理財團法人之財產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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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