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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5條

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工作報告、決算書及財產清 冊,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依法令應將預算書、決算書陳報本會轉送立法院審查者,其年度 工作計畫及預、決算書編製時程,按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涉及財產總 額之變更者,應同時報請本會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登記。 陳報預算書時,應併同檢附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 職權之說明與個人學、經歷資料、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 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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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