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 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 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